遺贈扶養協議的特征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們對于自己的財產,是可以在去世之后遺贈給他人的,有的老人為了自己年老的時候有人照顧,就會簽訂遺贈撫養協議,那么遺贈扶養協議的特征?
一、遺贈扶養協議的特征
(一)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在遺贈方和扶養方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才能成立。凡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不損害公共利益、不違反社會道德準則的遺贈扶養協議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必須遵守,切實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隨意變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變更或解除,必須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遺囑是遺囑人單方的法律行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發生法律效力。遺囑人不僅可以單方面訂立遺囑,而且還要以隨時變更遺囑的內容,或者撤銷原遺囑,另立新遺囑。
(二)遺贈扶養協議是有償的、相互附有條件的,它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而遺贈是財產所有人生前以遺囑的方式將其財產遺贈給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行為,它不以受遺贈人為其盡扶養義務為條件。
(三)遺贈扶養協議不僅有遺贈財產的內容,而且還包括扶養的內容。而遺贈只是遺贈財產,沒有扶養的內容。
(四)遺贈扶養協議從協議成立之日起開始發生法律效力,而遺贈是從遺贈人死亡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遺贈扶養協議的主體
遺贈扶養協議的主體是定立遺贈撫養協議的人和負有撫養被繼承人,為被繼承人辦理身后事的人。遺贈扶養協議的繼承人可以是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完成撫養協議約定的義務后,在繼承開始后,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三、遺贈扶養協議無效情況有哪些
(一)無效遺贈扶養協議導致的失效;
(二)遺囑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導致的失效;
(三)違背遺囑人真實意愿導致的失效;
(四)多份遺囑內容沖突導致的失效;
(五)遺囑人生前對自己財產的處分導致的失效;
(六)對不屬于自己財產的無效處分導致的失效;
(七)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導致的失效;
(八)放棄或喪失繼承權導致的失效;
(九)清償債務導致的失效;
(十)遺囑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導致的失效;
(十一)形式要件欠缺導致的失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遺囑與遺贈的一般規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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