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找繼承股權的律師
案例簡介:甲系乙丙的母親。丁系甲的孫子。甲和戊夫婦共有一所房子,位于A村莊,建筑面積l26平方米。戊于2014年10月27日死亡。2014年6月14日,14年6月14日死亡,丁是張三的兒子。原被告因戊遺產問題 ** ,多次談判失敗,所以原告訴 ** 。
北京找繼承股權的律師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共同所有財產,除約定外,分割遺產的,應當先將共同所有財產的一半分割為配偶,其余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因此,上述房屋的一半屬于原告A,另一半屬于被繼承人E的遺產。E沒有遺囑或遺贈支持協議,因此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處理,繼承人在同一順序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平等。張三先于E死亡,丁代位繼承張三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E的第一級法定繼承人是本案的原被告,因此A、B、C、丁有權繼承本案所涉房屋的八分之一的產權份額。被告丁主張以共同所有的方式繼承本案所涉房屋,但原告A、B、C不同意。三分之二以上的共同財產份額超過三分之二,超過三分之二的共同財產,因此A、B、C、丁有權繼承本案所涉房屋的八分之一的總價值為202091元。被告丁主張,但原告丁不同所有。評估報告是具有評估資格的專門評估機構依法作出的評估結論。當丁沒有反駁足以推翻評估結論的證據時,評估報告得到了確認,丁要求重新評估本案所涉及的房屋的申請不予允許。在審判中,原告A表示將其應繼承的份額和其房屋產權份額的一半贈送給原告C,原告B也表示將其應繼承的份額贈送給原告C。由于。由于該房屋一直由原告A和C共同使用,有較大份額,因此該房屋屬于C,C支付了25261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丁申請鑒定和分割本案所涉及房屋南側無照房屋的現值。但經鑒定機構實地調查,本案所涉及房屋的實際距離約為6.5米,已超過《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規定的法定土地使用范圍。該房屋是未經土地使用權、審批程序和房屋許可而擅自建造的建筑物。該建筑可以通過重新辦理相關手續成為合法建筑,也可以被行政機關 ** 。但在建筑合法化之前,建筑不得確認或分割。
** 判決:平房歸C所有。本判決生效后,C立即向丁的房屋支付25261元。案件受理費減半4322元,由C負擔 ** 5元,丁負擔271元。鑒定費2021元,C負擔1768元,丁負擔253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遺產按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繼承人繼承,第二繼承人不繼承。第一繼承人不繼承的,由第二繼承人繼承。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年輕一代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父母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三條第一款: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平等。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表示放棄繼承。未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共同財產,除約定外,共同財產的一半分為配偶,其余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第二十九條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有效性。不應分割的遺產可以通過折扣、適當的補償或共享來處理。最高人民 ** 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五十八條人民 ** 在分割遺產中的房屋、生產資料和特定職業所需的財產時,應根據繼承人的利益和實際需要,考慮繼承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 **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在作出判決前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事實主張的,由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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