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名房產繼承律師
在一個家庭中,如果持有房地產的人死亡,這將與房地產的繼承有關。許多朋友不想遇到這樣的事情,但他們應該永遠來。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支持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1984年5月6日,李老板、李某2、李某1立分家單,說明立分家單據人李某2、李某1奉父母命,愿意自居?,F有的房子有八棟,西院分給李某1,產權永遠屬于李某1;東院屬于父母,樹木和房子隨之而來。李老板、李某2、李某1在分家單列出的名字后劃出十字路口,孫某、李某1、李某2、李某3均認可該北房四處屬于孫某、李老板夫妻共同財產。
孫、李1于2007年11月10日提交了雙方簽署的房地產繼承協議,說明:1。根據孫自己的意愿,由于長子李2取代父親工作,將不受其母親的繼承;2、孫現住的房屋和庭院產權屬于李1繼承;3、孫將擁有該房屋的永久居留權。本協議由孫、李簽字并按指紋簽字;本協議還附上2007年8月11日簽署的另一份簽字條款,上面寫著:家庭財產屬于我哥哥李1,我同意做大哥,沒有意見,簽字有李2、李1簽字;李2審判不承認財產繼承協議和簽字,但未提供相反證據;李3不承認財產繼承協議。
一審 ** 認為:繼承開始后,按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支持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在這種情況下,孫、李1、李2、李3作為第一繼承人承認被繼承人李老板沒有立遺囑,也沒有其他遺贈支持協議,應當按照法定繼承進行。繼承人在同一順序繼承的份額一般應平等。孫、李1、李2、李3繼承的遺產范圍為A由于雙方對房屋結構和現狀沒有爭議,房屋北排四房的一半份額,** 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割。結合 法定繼承原則** 查明的事實,同時考慮雙方當事人的繼承意見,** 認為從實際生活情況來看,北房四房中,東數第一、二、三房歸孫繼承,西數第一房歸李2、李3繼承。
二審 ** 經審查,認為孫某、李某1提交的證明是李某1寫的。雖然有等待證人身份簽字,但仍是當事人單方面陳述意見。李某2、李某3不承認其內容,不能作為二審 ** 確定事實的依據。對于孫某、李某1提交的照片打印件,李某2、李某3實性,二審 ** 確認照片所示內容的真實性,但孫、李1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證明的目的。對于孫、李1提交的證人王、張的證詞,二審 ** 將結合本案其他證據及相關事實綜合確定。** 還發現,李老大和孫某是夫妻關系,他們有三個孩子,分別是長子李某2、次子李某1、女兒李某3。李老大于1994年10月去世,李老大的父母都是因為李老大死前。
二審 ** 認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提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提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當事人在作出判決前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本案涉案房屋的性質是雙方爭議的焦點。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1984年5月6日,李老板、李某2、李某1共同設立的分家單明確約定了涉案四棟房屋的所有權,即涉案房屋為李老板、孫某夫妻共同財產,孫某、李某1在一審庭審中不予異議。在二審中,孫某和李某1主張A該房屋于1979年由李某1人重建,并一直由其維修,因此涉及的房屋中有其所房屋的份額。需要注意的是,1979年,李老板在工廠工作時,李2、李1已成年參加勞動,有一定的經濟收入,兩人未婚,與父母生活在一起。即使李1確實存在為房屋改造籌集資金和材料的行為,也不能相應地確認涉及的四個北方房屋是李11人的改造,從而改變了涉及房屋所有權的性質?,F在孫、李1堅持涉及的房屋中有兩所房屋是李1人的財產,在法律上沒有證據,二審 ** 對此無法支持。
繼承開始后,按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平等。李老板死后,××醫院四個房間的一半是李老板的遺產。李老板生前沒有遺囑和遺贈支持協議。作為李老板的第一繼承人,孫、李1、李2、李3應依法繼承李老板在上述房屋中的份額。** 根據A房屋內北房四房的房屋結構、居住使用現狀及當事人的相關意見,判決北房四房中東數第一、二、三房歸孫繼承所有,李二、李三對西數第一房享有繼承份額的一半,沒有錯。孫、李一對涉案遺產應給予多分,李二、李三應不分或少分。根據不足,二審 ** 不接受。
北京知名房產繼承律師認為,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當各種繼承沖突時,應優先考慮:1、遺贈支持協議優先于遺囑和法定繼承,因素遺贈支持協議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行為,尊重合同是法治的基礎,支持者是繼承人以外的人,更能反映遺贈人的個人意愿。2、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被繼承人生前遺囑的,按照遺囑規定的內容執行。被繼承人沒有遺囑的,依法繼承。
因此,遺贈撫養協議、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發生沖突時,遺贈撫養協議優先于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又先于法定繼承。當然,多種繼承發生沖突的本質是被繼承人生前對遺產處分上的沖突,如果不是遺產處分上的沖突,各種繼承可以在同一繼承關系中同時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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