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名房屋繼承律師
一、案情簡介
原告與被告系兄弟姐妹關系,原、被告父親于2012年7月去世后。原、被告母親購買位于××市××區房屋一套,2015年4月原、被告母親立遺囑,將位于××市××區的房屋給予原告繼承。于原、被告母親2016年3月去世后,原告要求四被告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但被告不予配合?,F房屋已經由××市××區房屋征收與補償辦公室 ** ,并與原告簽訂《征收房屋產權調換補充協議》(協議編號:××)。原告與被告協商無果后提 ** 訟要求按遺囑繼承位于××市××區的房屋的 ** 補償的權利義務歸原告所有;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二、 ** 裁判觀點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囑辦理。本案爭議房屋是原被告的個人財產,故其享有處分權,原被告母親于2015年4月所立遺囑為代書遺囑,有兩個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形式合法有效,所以,本案應當按照遺囑繼承辦理,位于××市××區的房屋應當由原告繼承。鑒于該房屋現在已經 ** ,故全部相關的權利義務歸原告所有。
三、律師答疑
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對其個人所有的財產進行處分,并于其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遺囑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以后,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方式。
遺囑繼承的適用條件包括:
1.被繼承人死亡。在繼承法律關系中,被繼承人死亡是繼承開始的基本條件。
2.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遺。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對遺囑的內容和形式做了嚴格的規定,如果遺囑在內容或形式上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該遺囑無效,遺囑繼承無法順利進行。
3.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未死亡。如果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則該遺囑不發生法彳律效力。
4.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未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繼承人因法定事由而喪失繼承權的,不得參加遺囑繼承。另外,如果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的,則對其放棄繼承的遺產部分同樣也不適用遺囑繼承。
5.遺囑人沒有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在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扶養協議中,遺囑撫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如果遺囑人另外簽訂遺贈撫養協議,則不適用遺囑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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